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修订稿)
序 言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是依托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成立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是1984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经济干部教育培训及工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等职能的干部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1997年试办高等职业教育,被辽宁省教育厅列为全省首批15所高职试点院校之一,2000年辽宁省工艺美术学校并入,200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2003年辽宁省工业经济学校、辽宁省物资学校并入。2006年辽宁省冶金干部学校、辽宁省轻工业干部培训班、辽宁省建材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并入。2015年获评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2018年12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验收,2019年12月被教育部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2020年7月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2021年9月通过辽宁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院校、高水平特色专业群验收,2021年被确定为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卓越院校和兴辽卓越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 学校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坚持“诚朴至善、勤实致远”的大学精神,秉承“厚德、崇学、精业”的院训,汇聚了一支素质精良、乐于奉献的教职工队伍,以服务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建设质量卓越、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化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辽宁省教育厅,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 学校名称: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辽经职院;英文名称:Liaoning Econom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简称:LEVTC。学校法定驻所为: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88号。学校网址:http://www.lnemci.com;http://www.lnjg.edu.cn/。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自主办学。学校奉行“德育为先、全面育人、管理融通、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文化兴校、人才强校、德法治校”的发展道路。 第五条 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对接的办学理念;实行以人为本、立德树人、文化育人、知识育人、实践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职业精神、职业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具有创意思维、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具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敬业守信、勤勉尽责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管控学校发展大局,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抓班子建设、带好干部队伍,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体责任,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和文明校园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八)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切实提高学校教材建设及管理水平。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学校教师工作,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对象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在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校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副校(院)长,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工作,并具体分管部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院管理中的作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的基础上由校长聘任。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讨论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二)根据需要,对科技项目、学术成果等进行论证、评审; (三)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对学校科技发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校长委托的重大学术事项和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和教学部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二级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教学辅助部门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依据学校授权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或职责调整,应根据实际需要并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职 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高等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社会培训、科技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培养和培训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财经商贸、艺术设计、旅游康养、数字信息、科技服务等领域紧缺的各类人才,适时开展职业教育本科办学,持续开展成人专科、自考本科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及国际合作办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重视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担当意识教育,重视学生专业技能加管理和信息化特色的复合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按照“社会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原则,自主确定以建强大数据财经、数字商贸、现代艺术设计专业群为主体,以培育和建设旅游康养、数字信息、科技服务专业群为特色的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并实施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工作由学校自主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实施。学校强化就业工作,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创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推行现代学徒制、现场教学制、顶岗实习制等教育教学模式,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加强教材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创新教学方法,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 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视其完成学业情况,依法颁发相应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进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对教学过程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常态化监控、评价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履行社会培训的法定职责,大力开展企业干部培训、党政机关干部培训、援疆援藏干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科学研究,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合作为切入点,以队伍建设支撑,重点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进一步扩大科研自主权,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大学精神,实施学校文化建设工程,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立德树人特色鲜明的文化育人体系,打造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特色、高质量发展特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性的新时代校园文化建设品牌。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 学校人才建设以教师队伍为重点,致力于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产教融合、结构合理、富有活力、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双师型”人才队伍。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本职工作并按不同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奖励、休假、培训、晋升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各项管理政策和校内资源向一线教师倾斜,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教育与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指导实践、传播先进思想、恪守学术道德。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依法聘用教职工。定期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教学名师;建立教师发展制度,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有计划地选拔培养双师型优秀青年教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对工作及生活遇到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在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接受各类非学历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受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与服务; (二)公平获得参加学生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体活动、国际交流的机会。公平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公平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资助及相应称号; (四)在品德、学业、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修学年限、转学、休学、请假、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六)对学校重大事项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校内机构或个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要求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和相关服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四十九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培训、进修、实习等各类学员,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或相关机构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自主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办学经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控制、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实施绩效评价,开展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严格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对校内国有资产实施自主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妥善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使用或处置,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以保障运行、服务师生员工为原则,利用校内外两种资源,开展后勤服务与公共服务,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制定和实行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实施校企密切合作、产教深度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与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行业、企业等多元投资主体及合作对象共建职业教育集团,走校企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职院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决策咨询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等,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与企业的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渠道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推进与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的水平和层次,把高职教育国际化作为提高教育水平、提升国际影响力的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 第六十三条 学校大力吸引社会捐赠、企业捐赠、个人捐赠,建立各种教育基金,增加办学资源和活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适时建立校友总会,承接原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校友会、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辽宁省工艺美术学校校友会、辽宁省物资学校校友会、辽宁省工业经济学校校友会为校友总会的分会。 校友总会的宗旨是:联系校友、服务校友、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为校友个人成长和所在单位(社区)发展服务;向校友开放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资源,发挥校友资源优势;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接受包括捐赠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校友支持,并在职业发展、研究咨询和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方面为校友提供多种途径和方式的支持,实现学校与校友共同的发展进步。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徽志采用“鲁班锁”形象为主体,寓意学校的职业院校办学属性和对工匠精神的追求,表达寓教于乐、创新探索的教育思想。 第六十六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六十七条 校旗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正中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识主体。 第六十八条 校训为“厚德、崇学、精业”,学校精神为 “诚朴至善、勤实致远”,校风为“求真务实”,教风为“严教善导”,学风为“勤奋创新”。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辽经之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第二个星期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徽志
2.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徽章
3.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校旗
附件1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徽志 
附件2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徽章 
附件3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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