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对调课、代课、停课作如下规定: 一、调课、代课、停课的界定 第一条 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情况为调课 第二条 因帮更换授课老师的情况为代课 第三条 因帮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停课分为单班停课和范围停课。单班停课指单个教学班一门课程不多于4学时的停课要;大范围停课指停课教学班停课学时较多的停课。 二、调课、代课、停课的申请手续 第四长 调课、代课、停课需提前办理申请手续,程序如下: 1.由任课老师领并填写调课申请,由上课的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协调,经院系部审批后,提前两天交教务处,教务处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以审批并答复。若因突发事故来不及提前两天办理手续的,按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2.班属部门应及时将课程教学变动情况通知有关教师、班级及课属系部、督学委。 3.班属部门应将执行结果及时报教务处。 4.班属部门自留复印件备查,原件教务处存档。 三、调课、代课、停课的审批原则 第五条 审批调课申请的基本原则 1.实行院系部和教务处两级审批制度 2.因教学需要而调课者,在教学资源许可和不影响其它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可酌情审批。 3.因老师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 需调课者,应严格把关。同一教师每学期申请调课的学时一般不得多于4学时。 4.仅是调换上课地点的调课,有时可灵活处理。 第六条 审批代课事件或有感染基本原则 1.实行院系部和教务处两级审批制度。 2.因教学需要代课者,在师资条件许可和不影响代课教师已有工作的情况下可酌情审批。 3.因教师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需代课者,应严格把关。 4.对于临时性代课,同一教学每学期申请代课学时一般不得大于4学时;大于4学时的代课,每个专业每学期一般不得超过两门课程。 第七条 审批停课申请的基本原则 1.对于单班停课实行院系中和教务处两级审批制度,因停课或多或少会影响教学进度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因此应严格把关。事后需采取适当方式补课。 2.大范围停课需经院领导审批,全校性的大范围停课须经学院讨论决定。 四、对调课、代课、停课的检查 第八条 院系部应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院系部内的调课、代课和停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调课、代课、停课较多,砖雕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报教务处和督学委。 第九条 教务处、督学委应对调课、代课、停课进行抽查,每学期应对全院的调课、代课和停课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五、违规处理 第十条 无突发事故,凡未办理手续或未按规定提前两天办理手续而调课、代课、停课的情况,一律视为违规,交按教学事故处理。 |